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宜纳入著作权制度)
从外形上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体现为各种点和线在一个材料中的排列和连结,与几何图形相似,似乎可以属于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范畴,适用著作权保护。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以文字、线条等对一定思想的外部表达,通常具有思想性或艺术性,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只是为了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显然与此不甚相符。因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宜纳入著作权制度中。
另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不宜纳入专利权制度中,因为它的创造性不够高,很难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它也不属于对产品外部形状、图案、色彩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难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9年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缔约方可以自由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不正当竞争法,或者通过布图设计的专门法律来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
因此,我国采取专门法保护模式。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与限制、权利的取得与期限等内容作出了特别规定。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布图设计的登记程序、权利的撤销和保护等内容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补充规定。至此,我国形成了一套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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